案情簡介:頂替他人上班發(fā)生事故
賀某于2016年3月至6月份在某保潔有限公司的清潔組從事道路清掃工作。該公司的道路清掃任務是由衛(wèi)生隊長安排清潔組長組織人員施工。賀某所在的清潔組由其丈夫陳某任組長。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組織衛(wèi)生隊長、清潔組長等人員開會,明確了公司衛(wèi)生人員女不超過50歲,上班前必須要先到公司辦公室報名、登記、購買保險,并確認保險生效后方可上班,明確了賀某屬于應當解聘的人員。賀某在知道其年齡不符合公司聘用的條件后,2016年8月和同清潔組的胡某約定由賀某頂替胡某上班,胡某領取工資后轉交給賀某。賀某在2016年8月28日進行路面清掃作業(yè)時因交通事故致傷,醫(yī)治無效于2016年9月13日死亡,陳某要求確認其妻子賀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陳某的請求。
理由: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賀某明顯知道其不符合用人單位聘用的條件,而冒名頂替胡某上班,其構成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秳趧雍贤ā酚嘘P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賀某與公司之間雖然構成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但因其事實上仍然在公司工作,應當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勞動合同無效但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是有別于勞動合同關系的一種法律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不一定具有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一定不具備勞動關系。在本案中,雖然公司未對賀某進行直接的管理,也沒有直接發(fā)放賀某勞動報酬,但從公司的管理角度來看,本案存在陳某自行邀請了尚未辦理入職登記的人員清掃路段的事實,足以證明公司的管理并不嚴格,陳某作為衛(wèi)生組長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權,賀某所從事的工作是由陳某所安排,應當視為賀某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公司雖然有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不聘用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女職工,但事實上并未嚴格執(zhí)行到位才導致賀某能夠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因此,不能據此否認賀某未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同時,賀某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賀某所從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所以,賀某與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