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終止與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李某于2008年4月1日入職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雙方先后訂立了兩次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2012年9月3日,A公司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書,將用人單位變更為B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2014年5月9日,李某與B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并約定其每月固定薪水按公司考核辦法確定。2015年4月29日,B公司向李某發(fā)送《勞動合同不續(xù)簽通知》,通知李某不再與其續(xù)訂勞動合同,并要求李某于2015年5月10日之前辦理離職手續(xù)。
裁判結果:李某系非因本人原因由A公司安排至B公司工作,李某在A公司處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B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故B公司應支付申請人2008年4月至2015年5月10日的賠償金。
理由: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剝奪了勞動者選擇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律師說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有關權利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滿十年,或者簽訂兩次股東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簽署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主動為勞動者提供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協(xié)商機會,若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剝奪勞動者“同意續(xù)訂”的權利,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對于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通知勞動者續(xù)訂和提供協(xié)商機會的義務。本案中,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公司未通知李某續(xù)簽勞動合同,直接向李某發(fā)送《勞動合同不續(xù)簽通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