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因經濟補償金引發(fā)糾紛
張三于2011年10月到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因張三家2015年10月新開的一家火鍋店生意特別火爆,妻子忙不過來,張三便于2015年11月28日向公司遞交書面辭職信,以家中有事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不再來公司上班。后張三認為自己已在公司工作了4年,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認為張三系主動辭職,單位既不拖欠其工資,又按時足額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所以不應支付張三經濟補償金。于是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4個月工資標準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張三的仲裁請求。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張三在單位已工作4年,但是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不是用人單位支付員工辭職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張三出于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用工方面也無違法情形,因此,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違法用工,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索要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秳趧雍贤ā访鞔_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和條件。勞動者主動辭職,單方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本案中,雖然張三在單位已工作4年,但是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不是用人單位支付員工辭職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張三出于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用工方面也無違法情形,因此,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法定違法用工情形的,即使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均有權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經濟補償金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