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因合同解除引發(fā)糾紛
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正大公司未予答復,陳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正大公司提交“撤回離職申請的申請”,陳某于2016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后陳某請求正大公司支付報酬和安排崗位,正大公司不同意該請求,于2016年7月25日回函表示,雙方勞動關系因陳某提出離職申請,于2016年4月8日解除,雙方遂發(fā)生爭議。陳某起訴至法院主張正大公司未批準其離職申請,其在三十日內申請撤回離職請求,故單方解除行為未能生效,雙方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正大公司回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正大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正大公司主張陳某主動提出離職,雙方勞動合同于陳某出勤最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法院判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書,其已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離職申請書,陳某的離職申請不能撤回。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因陳某辭職于2016年4月7日解除。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一經解除不能撤回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一種典型的形成權。
2.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行使單方解除權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用人單位即生效的形成權特質,不可反悔,不可撤銷,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經產生。勞動者根據三十七條行使單方解除權需要承擔“三十日”或“三日”繼續(xù)履職的附隨義務。
本案中,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書,其已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離職申請書,陳某的離職申請不能撤回。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因陳某辭職于2016年4月7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