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工作時工傷引發(fā)勞動爭議
2011年10月劉某到A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劉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上午工作3小時,每半個月支付一次工資。2011年11月劉某又和B餐館約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下午工作4小時,每半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工作內(nèi)容是洗碗,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A公司與B餐館均未為劉某參加工傷保險。2012年3月4日上午劉某在做清潔時不慎滑倒,摔成骨折,劉某自行到工傷部門做了工傷認定。A公司訃為B餐館也應分擔賠償,因此拒絕賠付劉某工傷待遇,B餐館則直接拒絕賠償。劉某遂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A公司與B餐館共同賠付劉某工傷保險待遇。2、B餐館應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A公司應賠償劉某工傷保險待遇,B餐館無需簽訂書面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資的用工形式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未簽訂書面合同并不違法。
律師說法:非全日制用工無需簽訂書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發(fā)生工傷時,應由勞動者受傷時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1、關于B餐館是否需簽訂書面合同,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資的用工形式屬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口頭協(xié)議即可,不需簽訂書面合同,因此B餐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做法并不違法。
2、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非全日制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時,應由勞動者受傷時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理應A公司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