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限有何限定,試用期勞動者的待遇如何約定?
此文章幫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勞動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一、試用期期限有何限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試用期勞動者的待遇如何約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biāo)準(zhǔn)。
北京勞動律師溫馨提示: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合同內(nèi)容齊全,尤其是工資的具體發(fā)放和雙方的違約責(zé)任。另外,簽字的時候要雙方同時簽字,或者用工方簽完后勞動者再簽,這時必須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勞動者簽完后再讓用工方簽,否則用工方可能會擅自更改其中內(nèi)容,還會造成勞動者沒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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