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補休的法律規(guī)定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加班后,往往會以輪休的方式以沖抵加班。用人單位的此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補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補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補休的,則應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凡不能得到足額加班費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同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要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人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25%作為賠償。
二.加班時間的計算
用人單位因生產(chǎn)特點不能實現(xiàn)標準工作時間的,經(jīng)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不定時工作制”就是不以標準工時制度確定的工作制度,企業(yè)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不定時工作制只有在法定節(jié)假日上班才計為加班時間?!熬C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規(guī)定的條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綜合計算超過標準部份,計為加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