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要加班費的法律依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二.調休能抵加班費嗎
《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同時,勞動部有相關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