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哪些勞動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1)本條中"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具體是指什么?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9/5)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 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本條中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
(一)森林業(yè)代木、歸塄及流放作業(yè);
(二)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yè)。即二 級高處作業(yè);
(三)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作業(yè);
(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fā)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yè)。
(2)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1994/12/9)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yè)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yè);
(二)《有毒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yè);
(三)《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四)《冷水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yè);
(五)《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六)《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yè);
(九)森林業(yè)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yè);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yè);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yè);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yè);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yè)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yè)(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xù)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yè);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yè);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yè);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二)《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
(三)《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yè)。
第五條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tǒng)
1.先天性心臟?。?/p>
2.克山??;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tǒng)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tǒng)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tǒng)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tǒng)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tǒng)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tǒng)
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jié)炎;
3.血吸蟲?。?/p>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二、使用童工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應承擔下列責任: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yè)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yè)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yè)介紹許可證。
(4)用人單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無營業(yè)執(zhí)照、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yè)的,依照以上規(guī)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6)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y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y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的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
(7)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