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可以勞動合同的情形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擇業(yè)自由權,用人單位即使沒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凡符合上述程序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原合同均自動失效。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住房分配、商業(yè)秘密等方面另有約定的,勞動者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種原因?qū)е聞趧雍贤环交螂p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jù)《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 324號)的規(guī)定,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薄皠趧诱哌`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
其次,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上文已經(jīng)列出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再次,因違反規(guī)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223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shù)膿p失作了具體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最后,勞動者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履行通知義務而未履行,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