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后果
1.超過法定部分無效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后仍然維系勞動關系的,將被視為已經(jīng)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guī)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2.行政處罰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對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的法定標準
約定試用期時,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能超出標準: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