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何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為什么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呢?因為試用期是考察員工是否符合用人單位要求、是否能與用人單位其他同事和諧相處的一段特定期限,在這段時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還未最終確定,員工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辭職,而用人單位也可以在提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前提下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是不應存在得過長的。
每個用人單位都希望少付出一些工資,降低用工成本,最好還能夠隨時解雇員工。在試用期內,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在提供證明的前提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合同期內的待遇。因此用人單位往往會在試用期條款上動腦筋,希望既減少成本,又充分掌握用工主動權。相對應的,勞動者則希望試用期不要太長,最好不要試用期就確定勞動關系,一來可以多拿一些薪水,二來也可以放心在這里工作,不要再有后顧之憂。
二.試用期約定的次數是多少
對于特定的用人單位與特定的員工來說,試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適用于員工初次就業(yè)或再次就業(yè)的時候,續(xù)訂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渡虾J袆趧雍贤瑮l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边@是因為試用期是一種考察期,是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相對不熟悉的情況下為保護雙方的利益而設定的。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已經相互熟識,當然不需要另外再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調換了員工的工作崗位,也不得再另行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