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予以審批。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二.公務員試用期辭職的注意事項
公務員試用期辭職的注意事項:
1、公務員在試用期內(nèi)能辭職,可由單位政工干部到組織你們招考的人事部門錄用流動科辦理辭職手續(xù);
2、按照規(guī)定,你辭職滿3年后才能再次報考公務員;
3、不要嘗試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退回原單位,那樣和正式公務員被辭退一個后果,5年內(nèi)不能報考公務員;
4、鑒于以上情況,建議你不辭職,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以后,以非試用期公務員身份報考中直機關公務員(各省基本上都不讓已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