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時辭退的法律后果
即時辭退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其后果是僅使勞動合同向將來終止,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本身存在嚴重過錯而被用人單位即時辭退,但只要他之前付出了勞動即有權獲取勞動報酬。
此外,即時辭退由于是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合同解除,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即時辭退的適用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guī)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①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guī)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guī)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yè)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