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哪些
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版本。其中,有一些條款是固定存在的,比如一系列關于終止、解除的條款。用人單位一般考慮到自身經營的用人管理權,會設置一些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中,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嚴格的限制。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中有關于終止、解除的條款突破了法律的規(guī)定,額外設置了條件,則不產生法律效力,不能做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勞動者入職之初,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中是否已經包含了全部必要條款,否則日后發(fā)生糾紛,容易掉進隱蔽的陷阱。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條款:工作內容就是指干什么活,做什么事;工作地點就是指在什么地方干活。在勞資雙方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般不會發(fā)生什么爭議。但若未明確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會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變更條款,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有一些公司會以此做為一種政治迫害工具,逼迫勞動者辭職。
比如,在工作內容未明確的前提下,要求員工做不能勝任的領域的事務,或是隨意將員工發(fā)配到其他地點工作等等。如果未能在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必備條款的具體內容,會導致糾紛發(fā)生時,員工沒有辦法與公司形成合法對抗,處在被動的狀態(tài)下。正可謂,把丑話說在前面,對雙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