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訴訟時效是多長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劃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按期限內(nèi)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薄镀髽I(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劃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jù)上述劃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2、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3、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這三個前提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
二、勞動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按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哀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軌制。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確當事人,必需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劃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軌制。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畢竟應合用哪個法按期間?我國仲裁法劃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劃定的,合用該劃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劃定的,合用訴訟時效的劃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沒有劃定,勞動爭議案件就合用該劃定的行使權利的法按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lián)系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于仲裁時效之中。
假如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那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劃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