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規(guī)定勞動案件的審限
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審限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勞動爭議案件的審限包括兩類:勞動爭議仲裁階段的審限和勞動爭議訴訟階段的審限,其中勞動爭議訴訟階段的審限又包括勞動爭議一審和二審的審限。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半審限是四十五日,而案情復雜的,經(jīng)過延長最長不能超過六十日。
勞動爭議一審階段的審限根據(jù)適用的審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分為普通程序的審限和簡易程序的審限。首先,普通程序的審限,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其次,簡易程序的審限,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勞動爭議二審階段的審限根據(jù)是判決的上訴還是裁定的上訴而有所不同,首先,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限,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其次,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勞動爭議案件需回避的情形
回避,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審判勞動爭議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應當退出該案的審理。根據(jù)回避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員、審判人員等具有回避的情形時,主動提出回避,即不參與或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仲裁員、審判人員等回避。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