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怎么辦
(1)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蓋有用人單位印章的書面解除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不肯出具書面解除通知,勞動者就要正常上班,做好考勤記錄,并注意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以證明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而非勞動者自己離職。具體證據一般有:錄音、拍照等。
(2)勞動者將用人單位的解除事由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進行比對,判斷用人單位的解除事由是否客觀存在和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解除的必經程序。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不存在、不合法或者沒有履行解除的必經程序,勞動者則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金(即,經濟補償的兩倍)或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事由成立并且程序合法,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注意核實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是否準確。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結合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計算錯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4)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或改正,勞動者則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后向用人單位所在區(qū)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區(qū)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經濟補償金數額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年終獎、加班工資等貨幣性收入。若勞動者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