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被解除勞動合同
楊某本是上海浦東新區(qū)的一個農民。2000年,楊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根據上海市土地征收的相關政策,楊某成了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職工,由該公司為楊某繳納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在內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保障了楊某退休后的生活,但退休前楊某還得靠自己工作養(yǎng)活自己。楊某以前就是駕駛員,所以在2001年2月楊某順利地應聘到A公司駕駛員的工作。此后,楊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在2007年楊某的工作發(fā)生了變故。2007年6月28日,楊某照常去客戶公司拉“裝DVD的物流車”,但楊某的部門主管不讓楊某將物流車拉回公司。楊某擔心下暴雨會淋濕物流車,這樣可能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楊某還是將物流車拉回公司。楊某的部門主管將楊某的這一行為反映到總經理處,總經理嚴厲批評了楊某,楊某認為總經理沒有調查就隨便批評,為此跟總經理發(fā)生了爭吵。A公司的總經理當即要求楊某不再上班。
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楊某認為公司的解除是違法的,所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楊某是2001年2月到A公司工作的,到2007年6月,楊某在A公司工作了七年零四個月,根據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要求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過程中,A公司撤銷對楊某的辭退,通知楊某到公司上班。楊某不愿意回去上班。法庭審理過程中,A公司提出了兩點答辯意見:第一、楊某是征地保障職工,與A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第二、楊某不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且與公司總經理無理由吵鬧,A公司以楊某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第一點意見,法院認為楊某是征地保障人員,故不屬于與A公司建立特殊勞動關系的人員。對于A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成立?法院認為楊某雖有不服從部門主管安排的行為,但該行為系出于善意,且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故不能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對與總經理吵鬧的說法,A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據此,法院的判決結果就是用人單位違紀解除不成立,應該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