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引發(fā)爭議
郭某就職于上海市某食品銷售公司,從事市場推廣工作,經(jīng)常需要出差至外地拓展市場。2012年3月19日接到通知,公司安排郭某代表工司去北京與一家食品銷售代理商進行接洽。經(jīng)過五天的艱苦談判,郭某與食品銷售代理商簽訂了銷售合同。當天晚上,郭某與該代理商的代表共進晚餐后回到了其下榻的酒店休息,當其在酒店的衛(wèi)生間洗澡時,淋浴房的鋼化玻璃突然爆裂,郭某受到驚嚇,再加上地上濕滑,腳底打滑,不慎摔倒。經(jīng)醫(yī)院診斷,確診為左肱骨結節(jié)骨折,身上多處劃傷。
回到上海后,郭某多次要求單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食品銷售公司均以郭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為由不同意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于是,郭某于2012年4月10日以個人的名義向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工傷。
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郭某所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規(guī)定,故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單位不服該局的工傷認定結論,向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維持該局的認定結論。
法院判決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
本案的主要分歧在于郭某在酒店洗澡時不慎摔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
各方觀點及主要理由:
1、職工方申請認定工傷的主要理由是:
本案中職工郭某認為其受傷情形經(jīng)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應認定為工傷。
2、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主要理由是:
從時間上說,郭某遭受的事故傷害發(fā)生的時間在簽完銷售合同回到酒店后,其時間上應已屬于下班時間;從地點上說,郭某遭受的事故傷害發(fā)生在酒店的淋浴房,很明顯不屬于工作地點;從工作原因上說,其遭受的事故傷害是由于酒店淋浴房的鋼化玻璃爆裂與地上濕滑引起的,與他的銷售職責毫無關系。
3、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的主要理由是:
因工外出期間,是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實施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所需的整個期間。由于因工外出的員工通常對當?shù)丨h(huán)境不熟、生活不便,可能遭受傷害的風險更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對“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解釋應該做適當?shù)耐卣?。“因工外出的工作時間”既包括勞動者受單位指派離開本職工作崗位的工作場所到其他地方完成單位交辦事情的時間,也包括出差到外地日常生活休息所涉及的時間。“因工外出的工作場所”是指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工作或者日常生活的地點?!耙蚬ね獬龅墓ぷ髟颉奔劝ㄅc工作直接有關的原因,也包括為了開展工作所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因住宿、正常三餐等過程中的間接原因。所以,郭某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應認定為工傷。
4、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的理由是:
郭某是被單位派往北京簽訂銷售合同,除了在正常的銷售工作中所受的傷害屬于工傷原因,其在北京的生活休息也是為了完成工作的需要,故與此相關所受的傷害自然也應屬于工傷原因。洗澡作為一項正常的生理衛(wèi)生需要,郭某在此期間所受傷害與因工外出的工作原因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所以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郭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并無不當。
所以,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維持了對王某的工傷認定,本案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