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內容
對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案件,仲裁庭會及時進行裁決,裁決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 案由、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 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 裁決結果;
(四) 仲裁費用的分擔;
(五) 起訴期限和起訴法院;
裁決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二、勞動仲裁決書如何送達
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47至51條規(guī)定裁決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yè)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zhí)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guī)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天,即視為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為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為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