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fā)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保護的權利。
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并且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另外,如果是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
勞動爭議作為一種具有人身性又具財產性的案件,未了減小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全權利的障礙,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采用不收費或者少收費的模式。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jīng)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也就是說勞動爭議在法院審理階段,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話需要10元的訴訟費,而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則訴訟費減半收取,即只需要交納5元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