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非法
王某為女職工,2010年1月經(jīng)上海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進入上海某外資企業(yè)工作,每月工資為2800元。王某與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10月,王某在質(zhì)量檢測工作中多次出錯,11月王某又再次犯錯。2010年12月,外資企業(yè)決定將王某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王某被退回后,勞務派遣公司暫時無法安排其進入其它用工單位工作,便按照相關規(guī)定,每月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王某勞動報酬。
2011年2月,王某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便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在原用工單位28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其被退回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公司拒絕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對公司的決定表示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原工資待遇2800元的標準支付其“三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懷孕期間的勞動報酬如何支付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派遣單位后進入“三期”,工資應如何支付?
王某認為,法律有規(guī)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應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其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之后,勞務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其勞動報酬,但其正常工作時月工資為2800元,現(xiàn)其已經(jīng)進入三期,公司應當根據(jù)其原工資待遇支付其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公司認為,王某是先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之后,才進入了女職工三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凡是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公司都可以按照當?shù)卣畹凸べY標準來支付其勞動報酬,故不同意王某的請求。
仲裁委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法律明確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王某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根據(jù)其被退回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難以支持。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p>
故在一般情況之下,女職工在進入三期之后,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需按照原工資待遇的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勞動者王某是勞務派遣單位派遣至用工單位后被退回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p>
作為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女職工進入三期,工資應如何支付?我們認為,應當區(qū)分對待:
(1)國家對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明確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故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原用工單位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工資。
(2)勞務派遣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再出現(xiàn)“三期”情形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明確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故勞務公司可按本市企業(yè)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本案女職工王某屬于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再出現(xiàn)“三期”情形,故勞務派遣可按照本市企業(yè)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