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毆打職工怎么辦
張小姐是上海某知名購物廣場(以下簡稱A公司)內超市的促銷員。2011年7月9日,張小姐因未著工作服、未佩戴工作證被保安王某(系B公司勞務派遣人員)阻攔不得經員工通道上班,兩人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張小姐遂打電話給其丈夫周某,周某帶領數人趕到現場并與王某發(fā)生推搡,繼而與王某和后來趕到的其他保安人員互相毆打。在毆打期間,周某扭傷了左踝部,經診斷為左腓骨遠端骨折。經鑒定,周某未達等級傷殘,周某因治療支出費用若干,遂向法院以A公司、B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間簽訂有一份《服務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確因B公司服務人員失職、失當或違法行為導致A公司區(qū)域內或第三方的人員與財產的損害或應急事件,乙方依法承擔最終賠償責任。參與毆打的保安王某等人與B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與A公司之間系勞務派遣關系。
保安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王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
本案中,周某受傷的損害事實與王某和保安人員間的互相毆打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A公司與B公司訂立了安管服務委托合同,故兩者間成立勞務派遣關系,被告B公司派遣到被告A公司的保安組織未佩戴有限證件的案外人張小姐進入員工通道,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嗣后保安人員與原告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毆打的行為,實在履行職務的期間、職責、區(qū)域范圍內發(fā)生,盡管有失妥當,但仍是履行職務的行為。
2、A公司應當對被派遣的保安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的侵權事實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及被告A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B公司在糾紛發(fā)生過程中存在過錯,作為勞務派遣單位的被告B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至于兩被告間關于被派遣人員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約定系兩者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故本案的侵權責任承擔主體應為被告A公司。
4、原告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解決糾紛時未采取妥當措施,糾集多人到被告江橋萬達公司工作區(qū)域內與保安人員互相毆打,原告對致其健康權受損的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有主要過錯,根據原告的過錯程度,應當酌情減輕被告A公司的民事責任。
1、被告A公司承擔原告60%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共計兩萬余元。
2、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