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1998年7月30日,張秀云受聘于蔡司光學儀器(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簡稱蔡司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同日,蔡司公司與張秀云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約定張秀云負責整個辦公區(qū)域的衛(wèi)生保潔工作,合同另對工資、工時等事項做出了明確約定。
1999年7月底,蔡司公司與張秀云之間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張秀云繼續(xù)依照原合同的約定對蔡司公司提供了勞動,蔡司公司也一直默認該勞動關系的存在,并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其相應的勞動報酬。2008年11月7日,蔡司公司以不再雇用個人為由提出解除與張秀云的勞動關系。
張秀云提出下列仲裁請求:1。請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500元;2。請求支付自2008年2月至11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300元; 3。請求支付2008年未休年假工資965元。
蔡司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張秀云所建立的關系屬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故認為張秀云主張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帶薪年休假工資事項無法律依據。
沒簽勞動合同公司要補償嗎
北京市勞動爭議于2008年6月24日公開審理此案,經查:張秀云于1998年7月30日于蔡司公司前身香港卡爾蔡司遠東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簽訂有《臨時工勞務合同書》。該合同約定工資數額為500元、月,工作時間8點半至11點半,工作內容為辦公區(qū)域的衛(wèi)生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1999年8月5日止。之后,雙方未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但工作內容一直未變動,張秀云的工作時間在1998年7月至2004年7月30日間為每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點30至11點30,蔡司公司每月在6日前后以現金形式支付張秀云上個自然月的勞動報酬。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7日,由于公司辦公地點變動,張秀云的工作時間在每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6點30至9點30間,勞動報酬調整至700元、月,支付時間和方式不變。2008年11月7日,蔡司公司以不再雇用個人為由提出解除與張秀云的勞動關系。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張秀云在蔡司公司的每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無論在實行之前還是之后均屬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從蔡司公司每月支付張秀云的勞動報酬數量與其工作時間的折算,并沒有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1條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綜上,不予支持張秀云的上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