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規(guī)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xù)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二、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