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
案件的訴訟主體,是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勞動爭議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勞動爭議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發(fā)生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勞動爭議案件的被告,是指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勞動爭議另一方起訴,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
1、勞動者的訴訟主體資格
律關系中的勞動者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發(fā)生爭議的一方勞動者死亡的,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睹穹ㄍ▌t》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勞動爭議案件,從歷史上看是從民事案件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在目前《勞動法》尚不十分完備的情況下,認定其當事人也應參照《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原則。同時,基于死亡職工與其原所在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出現(xiàn)了其直系親屬等利害關系人與該用人單位之間的附隨關系,因職工死亡發(fā)生的保險待遇等爭議,往往是該附隨關系主體之間的糾紛。所以,在這類勞動爭議案件中,死亡職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直系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應當作為訴訟主體參加仲裁。
2、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
作為勞動法律關系另一方的用人單位,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勞動者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和勞動關系相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這種情況是勞動用工機制健康發(fā)展、良性循環(huán)的模式和必然。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無論何種勞動爭議案由,該用人單位均毫無疑問地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
(2)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不相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這種情況,是我國現(xiàn)階段勞動用工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
二、勞動爭議糾紛訴訟的技巧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筆者在審理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許多勞動者對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等知識缺乏全面的了解,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現(xiàn)借三個案例,給勞動者提個醒兒:打勞動爭議官司要講究技巧。
技巧一:謹慎提出仲裁請求。
山東省濟南市某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劉某,因業(yè)務處理方法與公司領導田經理產生隔閡,后來田經理成為劉某的主管領導,他便借機對劉某打擊報復。2005年12月,工作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劉某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當日劉某領到當月工資及被拖欠的前一個月的工資,但他發(fā)現(xiàn)工資明顯低于自己的薪金。由于公司只按照劉某的基本工資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的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劉某遂向勞動爭議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資總額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不料公司因此拒絕為劉某辦理失業(yè)登記所需手續(xù)。劉某被逼無奈,又一并要求公司賠償失業(yè)金損失。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劉某的全部請求。但打官司卻耗費了劉某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事實上,官司還有另一個打法。那就是劉某請求撤銷公司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這樣的結果顯然比上述結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劉某的工資屬于單方面變更,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劉某可請求按原工資支付。因公司拖欠工資,劉某還可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
技巧二:同時申請多種賠償。
濟南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梁某在該公司承建的小區(qū)工程施工時受傷,傷情經法醫(yī)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梁某沒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傷賠償,而是狀告該小區(qū)人身侵權,索賠12萬元,原因是他認為工傷賠償標準大大低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事實上,梁某并未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權和工傷賠償權是分別由民法和工傷立法所確定的,只要兩種權利的要件都已具備,且不構成責任競合,權利人完全可以同時行使這兩種權利。換句話說,梁某可以同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
技巧三:注意時效,簡化程序。
陳某今年3月3日被用人單位辭退,當日因為補償金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5月6日,陳某向委員會申請仲裁,卻被告知超過了60日的申訴時效。陳某辯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請仲裁,責任不應在她。后又經過其他很多努力,案件總算受理。兩個多月后,仲裁結果終于下來,但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又起訴到了法院。目前此案法院尚未開庭,陳某正在焦急等待。本案并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但陳某當時也可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樣,陳某就可免去仲裁程序,節(jié)約大量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