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的處理程序
一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應首先向用人單位注冊登記的省市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后,對仲裁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起訴時應提供起訴狀、仲裁裁決書及送達仲裁裁決書的、原、被告雙方訴訟主體資格方面的材料,以及案件的相關證據(在仲裁階段已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據仍應向法院提交,一般應提交原件),如欠薪糾紛要闡明欠薪的數(shù)額是多少,欠薪的依據在哪里,如可提供工資條、存折、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證明工作時間和欠工資的數(shù)額。
三在仲裁階段未提起的請求,除非與已提起的請求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否則不得在起訴時一并提出。如在仲裁階段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未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在起訴時則不能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提出訴訟。
二、勞動爭議有哪幾類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shù)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