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遵循司法審判中的一般訴訟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回避原則;著重調解的原則等。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的原則。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管理勞動工作的專門部門,了解和熟悉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外,工會等有關部門都從事企業(yè)生產、安全、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各項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情況也比較熟悉;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直接受理和負責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了解,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多向這些部門調查,密切與之配合。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是怎樣的?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按理范圍,《解釋》適當地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行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