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審查其是否有效,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秳趧臃ā返?4條第1款規(guī)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同時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第42條的規(guī)定,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
二、集體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愿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2、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等,明確有關用人單位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儀限于規(guī)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
3、適用范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每一名勞動者;勞動合同則只適用于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yè)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yè)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兩者出現(xiàn)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為準。同時,集體合同對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發(fā)生效力,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對用人單位和單個的勞動者發(fā)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