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做第二次工傷鑒定的條件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職業(yè)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對職業(yè)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鑒定申請,市鑒定委員會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鑒定。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二、如何評定傷殘等級
(一)民政部門主管的評殘、補評殘對象包括:
1、退出現(xiàn)役的軍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 退休干部);
2、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權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國家補貼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編制內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無軍籍的工作人員);
3、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4、參戰(zhàn)的傷殘民兵民工;
5、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6、因維護社會治安負傷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二)評定依據(jù):
1、《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
2、《傷殘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號);
3、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總后勤部關于印發(fā)《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民發(fā)[2006]110號);
4、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
(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
2、傷殘人員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出具負傷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受傷詳細經(jīng)過證明和對其評殘的意見材料;人事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銜任命書);
3、現(xiàn)場證人提供的旁證材料(2-3人份);證明材料需加蓋證明人所在單位公章方有效;
4、受傷時接診醫(yī)院的檢查、治療病歷和輔助檢查報告原件,即原始病歷;
5、交通事故致殘者評殘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對事故的鑒定和處理意見書原件;
6、退出現(xiàn)役的軍人或其他傷殘人員要求補評殘的需報有關檔案材料原件;
7、傷殘鑒定醫(yī)務證明書;
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張;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