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jù)《勞動法》第18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nèi)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guī)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nèi)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chǎn)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沒公章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根據(jù)法律劃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本案中的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劃定的,但究竟有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由于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鑒證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性鑒證”。也就是說,鑒證只是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志。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jīng)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jù)的。
綜上所述,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只要該合同內(nèi)容是正當?shù)?,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仲裁機構可以將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