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簽合同不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一般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但用人單位盡到了誠信磋商義務的,可以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免除支付雙倍工資責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種類型分別表述如下:
第一、新員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是,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老員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我們所講的老員工是指至少簽訂了一次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老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并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且無須支付。
第三、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簽訂、續(xù)簽
胡燕來律師在大量的裁審判例中發(fā)現(xiàn),仲裁員或法官在企業(yè)遭遇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簽訂、續(xù)簽也能網(wǎng)開一面。我們認為,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確實無法履行誠信磋商的法定義務,屬于履行不能,可以諒解,故這種不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或續(xù)簽的狀態(tài),也可以豁免用人單位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二、員工拒簽要付雙倍工資嗎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不過用人單位要承擔員工拒簽的。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上規(guī)定說明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沒有盡法定義務,就要承擔。
胡燕來律師認為如果員工拒簽合同,說明用人單位盡到并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造成沒有簽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即員工造成的,對用人單位而言屬于自身意志以外無法控制,應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同時,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