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會在工傷保險中的法律地位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lián)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發(fā)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雇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chǎn)業(yè)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雇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根據(jù)《工會法》的規(guī)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工會法》的要求,在我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中都要成立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在工傷保險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普遍實行“三方協(xié)商”的機制,工會是極其重要的一方;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職工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工會組織要維護的職工的最基本的權益。工傷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權益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職工與單位擁有不同的談判能力的情形下,工會組織的參與,顯得尤為重要。
二、工會在工傷保險中的權利
根據(jù)《工會法》《安全生產(chǎn)法》《職業(yè)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會組織的權利有:
(1)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2)在勞動保障部門等行政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標準時,提出意見;
(3)申請工傷認定;
(4)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5)參與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6)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7)制止冒險作業(yè);
(8)糾正用人單位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