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的舉證責任
是否屬于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p>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闭f明工傷認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一定要有證據充分,并且行政機關要主動取證。而工傷認定程序則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取證,由用人單位舉出不是工傷的證據,如用人單位舉不出不是工傷的證據,或者拒不舉證的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二、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或其供養(yǎng)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應按照什么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對于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fā)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