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基本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仲裁的基本程序為受理、仲裁準備、案件審理。
(一)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訴書后,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將決定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被受理的爭議案件,當事人應按時交納仲裁費用,被訴人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
(二)仲裁準備:
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有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案件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決。調解自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當即生效。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撤訴手續(xù)。
二、當事人申請仲裁如何繳納仲裁費
根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制費等實際開支,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交。處理結案后、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的原則,根據實際支出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申訴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爭議經調解解決的,仲裁費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此外,對于職工當事人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決定可以減、緩、免交仲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