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作了規(guī)定: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nèi)。《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可能是參照民法通則關于人身傷害訴訟時效一年的規(guī)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卻未同時規(guī)定工傷認定時效的延長、中止和中斷,使在特殊情況下的傷亡職工喪失工傷認定申請權。如職工本人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由于技術問題當時未能發(fā)現(xiàn)傷害,而是在一年后才被確定傷害,因此喪失工傷認定申請權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目前一些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發(fā)生事故后往往因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了醫(yī)療費及病休期間的全額工資,而誤以為其已享受工傷待遇,后因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才發(fā)現(xiàn)并未認定工傷,此時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一年期限。在實踐中,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被勞動部門以“超過法定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較多,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可以適當認定的規(guī)定表明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所以該申請時限應具有訴訟時效的特性。因此,工傷認定部門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應調(diào)查核實申請人有無特殊情況,審查逾期申請理由是否正當成立,然后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申請時限,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法院可以依職權認定工傷嗎
錯過工傷認定的工傷事故賠償糾紛,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直接確認工傷?
在實踐中出現(xiàn)了很多錯過工傷認定時間,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被駁回后,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很多法院的做法是認為工傷認定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行使,必須對此行政權力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法院行政庭才能處理。民事法官在民事訴訟中不宜直接認定工傷。因此對于沒有經(jīng)過工傷認定的工傷事故賠償案件,以沒有工傷認定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起訴。筆者認為,錯過工傷認定,法院不給予勞動者法律救濟,就等于剝奪了勞動者獲得賠償?shù)臋嗬?,使得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無法主張。為彌補此一法律漏洞,民事法官處理工傷事故賠償糾紛案件應行使法官釋明權,允許勞動者變更訴訟請求,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提起侵權責任訴訟,參照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判令用人單位承擔雇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