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勞動糾紛怎么辦
張小姐是濟南某公司的行政主管,她在這家公司工作不到半年時,公司被青島一家外企收購,成為該外企的。2010年初,青島公司的行政主管辭職,青島總部看重張小姐的工作能力,打算將其抽調(diào)至總部接替上一任主管。然而,濟南公司一時又沒有合適的人選接替她,再加上張小姐家在濟南,她便主動向上級提出,自己愿意每個月2/3的時間在青島,其余時間在濟南,由濟南的助理協(xié)助她一起處理濟南公司的事務。老板同意了張小姐的申請,但是又對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感到困惑。
員工異地流動是否要變更合同主體
本案例中先后出現(xiàn)了兩家用人單位,卻只有一名員工,如果要明確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必須先要了解這兩家用人單位與該員工的關系分別是怎樣的。青島公司將張小姐調(diào)職到總部,如果自此張小姐成為青島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主體發(fā)生變化,青島公司應當在濟南公司與張小姐解除勞動合同后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同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jī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張小姐在任職青島公司的同時并未結束濟南公司的工作,而是身兼二職,每個月也分別于這兩地辦公,從性質(zhì)上具有類似于外派的特征,即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出機構(濟南公司)與外派員工(張小姐)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外派員工(張小姐)與要派企業(yè)(青島公司)之間。因此,從目前張小姐所處的情形來看,濟南公司無需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需就原勞動合同作出變更,可以在兩家公司之間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并與張小姐簽署、補充協(xié)議等來明確其在濟南公司與外派單位青島公司工作中的職責與義務。
張小姐在濟南、青島兩地兩家公司流動的情況也類似于以往我們了解的借調(diào),即某一用人單位將員工從另一家用人單位借調(diào)出來,該員工的人事關系仍然歸屬于原用人單位,待借調(diào)期限屆滿或任務完成,員工仍然要回到原用人單位工作。張小姐既在濟南公司工作也在青島公司工作,而兩家公司之間又具有關聯(lián)關系,因此可以不用變更合同。如果張小姐停止?jié)瞎镜姆?,則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與青島公司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針對這類員工在異地流動的,如果涉及不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以上思路處理。如果始終是一家用人單位,員工在異地的派出機構、辦事處流動工作的,將不涉及合同變更的問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異地辦公管理,并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