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一)勞動案件仲裁階段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案件法院階段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認為“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觀點是不妥的。
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案件屬于法定管轄,當事人無權約定勞動案件的訴訟管轄。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當事人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時效,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