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如何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
1、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經工商登記注冊各類企業(yè),都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部職工(包括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傷保險費。按照規(guī)定,只參加本市醫(yī)療保險的中駐津、外省市駐津、部隊駐津單位及其職工,均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的同時必須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
2、用人單位何時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已辦理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原辦理登記的社保分中心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shù)如何確定?
按照用人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shù)。職工繳費工資基數(sh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2004年度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shù);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2004年度為3900元)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shù)。
4、如何申報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屬社保分中心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核準后在3日內以貨幣形式繳納。繳費數(shù)額為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shù)之和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5、如何辦理工傷職工登記?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用人單位需在工傷認定當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屬社保分中心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xù)。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并提供工傷職工公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薪期確認通知》原件;治療醫(yī)院提供的《住院通知書(單)》或《診斷證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因工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6、參保職工個人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7、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需具備哪些條件?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須具備的條件是:一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為職工足繳納工傷保險費。二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或者患職業(yè)病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二、辦理工傷保險的時間限制
1、工傷事故報告時限:
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24小時內電話或2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是否受理和補正材料的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認定是否工傷的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5、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