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參加勞動爭議仲裁
哪些人可以參加勞動爭議仲裁?
當事人參加。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同時補充規(guī)定了新的內(nèi)容,即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代理人參加。
1、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2、法定代理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3、指定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
二、勞動糾紛仲裁的時效
1、勞動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3、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5、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6、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勞動糾紛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7、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