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仲裁要提交哪些材料
1、仲裁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其它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關于該組織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能夠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4、仲裁協(xié)議
5、其它證據(jù)材料
書證為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予以核對。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紙張。
凡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適用一般程序,應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五份;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適用簡易程序,應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被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材料。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隨后,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宜讀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5)宣讀鑒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jīng)雙方當事人質證。證據(jù)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材料,它是仲裁裁決的依據(jù)。仲裁法第4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可以自行收集。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仲裁中的證據(jù)一是來源于當事人,即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證據(jù)。二是來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jù)。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但仲裁庭對證據(jù)的收集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如果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時,根據(jù)仲裁法第4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還是仲裁庭收集的證據(jù),都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
4、當事人進行辯論仲裁法第47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辯論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當事人進行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fā)言;
(2)被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fā)言;
(3)雙方相互辯論。開庭辯論終結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可以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應當按時出庭,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將按照仲裁法第42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