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企業(yè)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fā)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yè)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于自然災害或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的誤區(qū)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不能變更的。其實這種觀點也不全面,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之一,跟其它勞動合同類型一樣,也適用《勞動法》的協商變更原則。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
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是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