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執(zhí),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工資支付辦法;
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4、工資調整辦法;
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二、訂立集體合同的意義
第一、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個勞動者處于弱勢而不足以同用人單位相抗衡,因而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就可以規(guī)定集體勞動條件,集體勞動條件是本單位內的最低個人勞動條件。因此,集體合同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使之比較公平合理,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許多在勞動合同中難以涉及的職工整體利益問題,可通過集體合同進行約定,如企業(yè)工資水平的確定、勞動條件的改善、集體福利的提高等。根據(jù)工資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這實際上就是工資集體協(xié)商的基礎。
第三、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企業(yè)經營狀況和社會經濟形勢等因素發(fā)生了較大變化,那么可以通過集體合同調整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應當征求全體職工意見。因此,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實際上是將經濟性裁員規(guī)范化,有利社會的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