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過去,中國的勞動者有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qū)分。但是,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區(qū)分臨時工和正式工,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即使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聘者也可以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依法為其建立各種,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是,這種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期限上與正式工作崗位上的工人有所區(qū)別。
二、怎么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受到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等。由于歷史遺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規(guī)范的原因,在實踐當中,不少單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此,在勞動合同法情況下,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的,會帶來兩個后果,一是雙倍支付工資;二是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