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用工
許多青壯年、甚至未成年人外出務工時通常無力考查就業(yè)單位是否屬于“無證經營”、雇傭不到16周歲的孩子是否合法,只是抱著有活干能掙錢的念頭就加入到打工者的隊伍中。殊不知,務工期間一旦發(fā)生傷亡意外,他們面臨著維權尷尬:因“非法用工”的性質,這些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的糾紛通常被作為雇傭合同予以處理,因工受傷后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而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懸殊很大。
法律界人士指出,國家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頒布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非法用工導致傷亡也納入到《勞動法》的范疇內進行特殊保護,這樣有利于勞動者獲得簡易快速的判賠。
案例回放
案例1:在砂場打工意外身亡 老板一審被判賠償20萬
定西市安定區(qū)魯家溝鄉(xiāng)將臺村青年農民姚某自2006年4月起, 在朱某開辦的“黑”砂廠從事駕駛裝載機、挖掘機的工作。2009年6月1日,姚某駕駛挖掘機向另一員工小海駕駛的汽車上裝砂子時挖掘機出現故障,姚某停車檢修時,被小海駕駛的汽車當場撞死。小海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拘,而砂廠也因無證采砂被當地水利局處以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但砂廠對姚某善后事宜拒絕任何賠償。2009年9月,姚某親屬將朱某起訴到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法院,索賠24。58萬元。同年12月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朱某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姚某親屬共計20。9萬余元。
案例2:假期打工落下傷殘 初中生獲9萬工傷賠償
2009年1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未滿15周歲的初二學生小東放寒假后,到村里個體老板章某開辦的磚廠打工。22日,小東左手被機器所壓,最后落下七級傷殘。章某在支付了1萬元醫(yī)療費后拒絕繼續(xù)賠償,小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章賠償其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并按河北省2008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共計9萬余元。章則答辯稱,因小東不滿16周歲且僅為短期工,因而不屬于工傷主體,不應享受工傷待遇。當地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支持了小東的訴求。
案例回放
“非法用工”導致勞動者傷亡的案件幾乎全部依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由處理,何為“非法用工”?
一般情況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是區(qū)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重要標準。傳統(tǒng)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若用人單位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xù)且勞動者并非童工,則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屬于勞動關系,反之,則屬于雇傭關系。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guī)定,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工人從事勞動的行為,或者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就企業(yè)而言,只要該企業(yè)經過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均可認為該企業(yè)擁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即使企業(yè)與勞動者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非法用工受傷誰賠償
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非法用工者也可以成為工傷事故賠償主體。而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和第12條對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明確規(guī)定不能按照一般雇傭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