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怎么辦
栗某于1994年到A賓館任職,主要從事銷售部前臺工作。在栗某到A賓館工作初期,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1995年隨著《勞動法》的頒布實施,各單位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A賓館也于1996年1月1日起與栗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一年,每年續(xù)簽一次直至2006年12月底。2007年1月因A賓館停業(yè)裝修,工作人員均回家待崗,故人力資源部因工作疏忽未與栗某辦理續(xù)簽勞動合同手續(xù),栗某也和該賓館的其他職工一樣回家待崗,A賓館按北京市當年最低工資的70%為標準支付了栗某2007年1至2月的待崗生活費。2007年2月底,A賓館上級單位決定:A賓館裝修結束后將與B公司聯(lián)營,A賓館的工作人員安排由B公司負責。由于栗某屬于B公司棄用人員,故A賓館辦公室主任于2007年3月1日電話通知栗某:“雙方的勞動合同已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據(jù)部門工作安排及公司整體運作需要,不再與你續(xù)簽勞動合同,故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崩跄乘鞂ⅲ临e館訴至仲裁委員會,要求A賓館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A賓館支付栗某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要給補償嗎
雙方當事人的勞動合同至2006年12月31日期滿,A賓館未與栗某辦理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雖然栗某之后沒有到崗工作,但其未到崗工作的原因是A賓館停業(yè)裝修所致,并非栗某個人原因所致。另外,A賓館支付栗某2007年1月至2月份待崗生活費的行為屬于履行勞動合同關系義務的體現(xiàn),故應視為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由于事實勞動關系沒有約定終止時間,故不存在終止勞動關系的要件,因此A賓館辦公室主任于2007年3月1日電話通知栗某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應視為由A賓館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由于栗某同意A賓館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根據(jù)原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A賓館應支付栗某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發(fā)生再一次說明了勞動合同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的手段,對用人單位而言,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應該說A賓館在與栗某履行勞動關系的過程中,一直做的比較規(guī)范,只是由于一時的工作疏忽,在2006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辦理續(xù)簽手續(xù),致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雙方勞動關系沒有到期日,那么當企業(yè)發(fā)生變故時,則無法對勞動者行使正當?shù)倪x擇權,而只有通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裁員,這樣就提高了企業(yè)的運營成本。
讀法:
《關于印發(fā)〈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