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打卡被開除合法嗎
只因自己胃部不適,請同事幫忙代打了一次卡,結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違反《員工手冊》“唆使他人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騙取加班費為由解雇。兩公司員工以所屬公司的《員工手冊》違反相關勞動法規(guī)向法院提起訴訟。昨日,佛山中院對這起員工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被解雇案展開法庭調查。目前,此案仍在審理當中。
事件:
違反《員工手冊》兩員工被解雇
2006年11月6日,原告瞿小姐入職某公司。2007年1月23日晚,原告由于胃痛難忍,請已經(jīng)下班回家的同事來接自己。但由于胃痛,她請求同事賈某回到辦公室?guī)推溥M行在線考勤,作為下班記錄。
2007年3月16日,瞿某突然收到該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公司以瞿某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規(guī)定“唆使他人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為由,書面通知與瞿某解雇勞動關系。同時,幫其代打卡的同事賈某因替她打卡也被解雇。
2007年4月9日,原告瞿某和賈某以公司對其作出解雇行為從內容到程序均違反《勞動法》為由,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07年5月25日,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原、被告爭議作出仲裁裁決,裁決被訴人某公司向瞿某支付2006年年終獎1065元,駁回其他訴求。
兩人對勞動仲裁不服后,隨后又以公司解雇行為從內容到程序均違反《勞動法》為由向南海區(qū)法院提出起訴,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該原告瞿某在確認理解公司發(fā)放的《員工手冊》上簽名,駁回有關起訴,兩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現(xiàn)場:
原被告雙方當庭爭辯
昨日下午,記者在佛山中院的法庭調查現(xiàn)場看到,上訴人瞿某首先陳述案情和補充意見,并說明所依據(jù)的法律。
在法庭調查關于加班費問題時,被上訴人某快遞公司人事主管指出,公司領導在瞿某按照考勤記錄申請的加班工資全額發(fā)放單上簽了名,并不表示上訴人沒有唆使他人代打卡,也不是否認代打卡是屬于嚴重違紀。
而上訴人瞿某則認為,被上訴人之前在加班工資發(fā)放上沒有提出異議和扣罰,就說明公司認為代打卡造成的時間差不影響發(fā)放加班工資,自己是在未知情的條件下寫了代打卡事件情況說明,“現(xiàn)在被上訴人卻再以代打卡為由將我們解雇,還拿出誘騙我寫的代打卡事件情況作為證據(jù),那不是陷害我們嗎?”
員工手冊違法勞動法怎么辦
《員工手冊》有一定法律效應
昨日,記者采訪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李進律師時,他告訴記者,類似瞿某與賈某遇到的這種情況很可能會對員工不利。
因為企業(y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做出規(guī)章制度,并且企業(yè)和員工雙方均簽字,即作出了一定的約定,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的。由于每個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都有所不同,該企業(yè)的《員工手冊》是否違反有關勞動法規(guī)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爭論焦點
焦點一:
《員工手冊》是否符合《勞動法》?
被告某公司認為,公司解雇原告是合法的,是有合同依據(jù)的。因為瞿某在簽訂合同時,公司已經(jīng)要求瞿某詳細閱讀該公司《員工手冊》,在《員工手冊》有關解雇問題上,第三條明確寫有“唆使他人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行為將被公司解雇,并且瞿某也簽名確認詳細閱讀了《員工手冊》。
原告瞿某稱,某公司的《員工手冊》本身就違反《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
她認為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對打卡的處分過于嚴厲,僅代打卡一次就視為嚴重違紀,片面強化了勞動者的義務。
而且自己是在自身喪失部分行為能力時的求助行為,不是以騙取加班工資為目的,主觀并無預謀也無惡意,不符合《員工手冊》里所描述的“唆使”行為。
焦點二:
代打卡是否屬嚴重違紀?
被告某公司認為,瞿某明明是在7點鐘下班,而讓同事幫其代打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對公司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應屬于嚴重違紀。
原告瞿某認為,關于“代打卡的行為是否屬嚴重違紀”不應該按該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作為評判,而是應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
她表示,根據(jù)《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jù)《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認定。
此外,原告瞿某認為,根據(jù)《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也有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征求企業(yè)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的申辯,而公司對其的解雇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