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訂立非正常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的互相告知義務。
(二)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qū)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guī)定。
(三)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四)用人單位發(fā)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五)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六)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yè),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yè)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y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什么是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