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訴訟中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一般情 況下,舉證責任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由誰負責舉證證明案件事實,也即舉證 責任的承擔,又稱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二是指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時應承擔什么樣的后果,也稱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行政 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由于行政訴訟主體的特定性表明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如何確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原則,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必須加以明確 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仲 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這一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在實際案件處理中難以把握。目前,關于勞動爭議仲裁適用的舉證責任原則大致有兩種意見:一是一律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二是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原則,對雙方由 平等關系引起的勞動爭議,如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而對由雙方隸屬關系引起的勞動爭議,如對企業(yè)開除發(fā)生的爭議,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結合勞動爭議處理的實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運用自己的勞動能力,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所產 生的社會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參與勞動關系的 雙方主體是特定的,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二是勞動關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關系所 具有的平等性外,還具有隸屬性、財產性、人身依附性的特征。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上述兩個特征,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如果一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 方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有失偏額。勞動爭議仲裁的實踐表明,大量的侵 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爭議中,要勞動者負舉證責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要 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來確定不同的舉證責任原則。對因履行勞動合同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是一種平等主體關系之間的爭議,應確定“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由申訴方負舉證責任;對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fā)生的爭議,這 是一種隸屬關系的爭議,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 的原則,由作出決定的用人單位 負舉證責任;同樣,對因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拖欠職工福利待遇、拒為職工提 供勞動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等發(fā)生的爭議,這是一種由人身依附關系引起的爭議, 也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一方是管理者,勞動者一方是被管理者,用人單位一方是行為的主動 實施者,勞動者是行為的承擔者,兩者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類勞動爭議中大 量的主要證據(jù),如用人單位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職工的檔案材料、考勤記錄、工資發(fā) 放記錄、交納社會保險記錄、福利設施和待遇發(fā)放記錄、勞動安全設施材料等都掌 握在用人單位一方,而作為被管理者或行為承受者的勞動者對這些證據(jù)是不可能具 有舉證能力的。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具有隸屬關系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要求作出行政處理、處分決定的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作出的行為合法的;要求 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沒有拖欠工資、福利待遇或依法提供了勞動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如舉證不能,則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因此,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確定相應的原則。